(1)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2)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3)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有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有明显标注。
(4)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5)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