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是指法官在审理事实过程中,通过司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等系列活动,根据一定的原则或规则,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力大小与强弱的一种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1.认证的主体只能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合议庭成员),而不是人民法院,更不是其他诉讼参加人。
2.认证的的对象是经过质证的鉴定结论。
3.认证的的任务是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
4.与质证的动态活动方式比较,认证则是一种静态的心理活动。它要求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的地位,完全依据良知和理性,依法独立进行证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