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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4 个问题

1992年6月,中国上海某电子公司A与美国某电子有限公司B之间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1000台CIF上海,D/P方式结算,1992年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考虑到当时中国对电脑的需求量不大,A拟减少购买5000台,通过与B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后,双方协定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方式向A收款。A未向银行会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货款。

简答题
1

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为什么?

正确答案

应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履行,因为双方已经就修改合同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卖方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其行为就等同于卖方自身的行为。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B发货20000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正确答案

卖方多发货物的行为不够成违约,因为买方可以选择接受所有货物,也可以选择收取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按"公约"的规定应采取什么做法为妥?

正确答案

买方拒付货款的做法不合理,根据公约,买方应通知卖方表示将不收取多余部分的货物。

答案解析

简答题
4

B能否以延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买方收取了全部货物,就表示愿意接受所有数量的货物,但没有付款,合同再次被修改,所以买方可以就2000台电脑的货款收取延迟付款的利息。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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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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