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也用社会契约说来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他和霍布斯一样,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存在所谓“自然状态”。那时从平等、各人拥有私有财产,人人受自然法的控制,任何人不得危害别人的自然权利,但是由于人性利己,这种和平状态无法保障,随时可能转化为战争状态,因此人们共同约定,订立契约,并推选出公共裁判者,这样就产生了国家政府。他和霍布斯不同,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并没有把全部的权力转化给君主,而还保留了一些,如生命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等。
统治者如果不能保障人们的天赋权利,人们有权推翻它。洛克认为,国家政权的最好形式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的君主立宪政体。立法权最高,应归资产阶级和贵族共同掌握。他的分权思想,一方面反映了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倾向,另一方面又体现了资产阶级限制君权,扩大议会权力的要求。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说违反了国家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的历史事实,完全掩盖了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的本质。洛克“三权分立”是为资产阶级政权辩护的,对广大人民来说,是不具有实际致用的,但它又具有一定的反封建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