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经济职能主要有:财务管理职能;资金融通职能;信用服务职能等。
(1)财务管理的职能。资金信托的财务管理职能表现为信托机构为委托人代为管理货币资金。信托关系建立后,尽管信托机构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用财产,但在应用过程中,无论信托贷款还是委托贷款,使信托财产不受损失和增值所应当采豫的措施则是由信托机构所确定实施的。
(2)资金融通职能。资金信托作为一种信用形式必然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与银行信用相比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信托机构取得信托以后,无论用于贷款、投资还是购买有价证券,都发挥融资的功能;
第二,因为资金信托中资金来源一般与资金运用相对应,长期性资金来源决定了资金信托融通长期资金的特殊功能;
第三,由于受益权可以通过买卖“收益证券”的方式进行转让,因此,通过受益权的流通转让也起到对货币资金的融通作用。
(3)信用服务职能。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各经济主体要求金融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方位的金融服务。资金信托可以弥补银行信用垂直管理的不足,发挥跨地区、跨部门调剂资金余缺,沟通经济联系的作用,使不同的地区和部门优势互补,从而使整个国民经济在信用的基础上紧密地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