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船舶是一个以船壳和船机为核心,包括船舶属具在内的合成物,船舶在法律上的这一特性对船舶保险人来说,其意义是明确了他所承保船舶的范围。并且船舶的这个特性对确定救助费用的支付和共同海损的分摊等也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二,船舶是动产,但在法律上习惯被视作不动产。正是这一特性使得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内一旦出售或发生转让时,除非经保险人同意并作出批改,船舶保险单地效力就此终止。
第三,船舶是物不是人,但是在法律上常常把它拟人处理。这一法律性质使得船舶本身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而被原告起诉,以船舶为被告的对物诉讼,是英美法系海商法中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当然,对物诉讼事实上只是一种变相的对人诉讼,其作用主要还是迫使船舶所有人出面应诉。船舶保险人在代位审理被保险船舶带有民事侵权行为的海事案件中,必须掌握这一法律性质,以免陷于被动。
(简答题)
试述船舶的法律性质对船舶保险的影响。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