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出口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对出口商比较有利,但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合约中应由出口商指定开证行和通知行,以选择资信较好的银行做往来银行,加强对假冒信用证和“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认真核对密押或印鉴。最后,为避免转让信用证的潜在风险,应争取将转让信用证改为背对背信用证,使转让行成为新的开证行,从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进口商:如何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为防范单据欺诈,应认真审核,并加具限制性条款,其次,尽量不开出可转让信用证,如确实需要转让,应只开出限制转让给指定公司的信用证,并事先了解受让人的资信情况,以防止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