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洞身每隔4~6米应设置沉降缝一道,具体设置须视地基土的情况及路堤土高度而定。高路堤下的涵洞,在路基边缘下的洞身及基础均应设置沉降缝。
(2)凡地基土质发生变化,基础埋置深度不一或基础对地基的压力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基础填挖交界处,均应设置沉降缝。
(3)凡采用填石抬高基础的涵洞,都应设置沉降缝,其间距不宜超过3米。
(4)置于岩石地基上的涵洞或圆管涵,可以不设沉降缝。
(5)斜交正做涵洞,沉降缝与涵洞中心线垂直;斜交斜做涵洞沉降缝与路线中心线平行。但拱涵、管涵的沉降缝应与涵洞中心线垂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