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大量原则。
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
(2)风险选择原则。
指保险人不仅需要承保大量的可保风险和标的,还需对所承保的风险加以主动的选择,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不断趋于质均划一。通过承保质量的提高,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包括事前选择和事后选择。
(3)风险分散原则。
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使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被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按业务处理程序分为核保时的分散和承保时的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