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过程被分为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
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和分配价值,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取得收入的多少,既取决于其单个产品生产上是否符合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也取决于该部门生产总量是否符合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资源配置过程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人要参与收入分配都必须以提供生产过程需要的要素为前提,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取得的收入要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条件下,社会扣除和按劳分配要通过企业的分配来实现,也就是说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标准获得的收入在作了必要的扣除后,才能在不同劳动者之间进行按劳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劳动者取得的收入多少不仅取决于个人劳动的情况,而且取决于企业联合劳动效率的高低: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越高,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标准获得的收入越多,劳动者个人获得的收入相应就越多;反之,劳动者获得的个人收入就越少。
宏观收入分配过程是建立在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基础上并独立于这一分配过程的在再分配过程。在微观收入分配基础上进行的宏观收入调节要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整体、长远发展需要,对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节,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微观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市场机制特有的功能有助于强化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有助于调动各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但是,市场机制存在缺陷,靠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调节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不能维护社会公平。
宏观收入分配的调节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通过税收等形式把高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国家手里;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预算支出保障非生产领域发展的需要,利用转移性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为低收入者提供收入保障。
为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应按均等化原则,提供公共服务(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