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同年8月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资质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行为违法性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四违反”)。如果没有上述“四违反”,即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不应当按医疗事故处理,这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必须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3)主观过错后果要件:即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过失的形式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4)因果关系要件:即医疗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过失而无损害后果,不应视为医疗事故;有损害后果而无医疗过失行为,也不应判定为医疗事故;即便有医疗过失行为又有损害后果,但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