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其权益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该时效期间的,受害人丧失()
A赔偿请求权
B起诉权
C胜诉权
D人身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诉讼时效为()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判断题)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
(单选题)
()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单选题)
侵权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或自然的()而可能受到受害人起诉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
(简答题)
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磨坊公司),是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面包。2012年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代销协议。双方约定:由太阳城商场食品部设立代销专柜,负责销售大磨坊公司的面包。 但是,自2013年4月,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后,太阳城商场开始使用“大磨坊”注册商标出售仍其他厂家购进的与大磨坊公司生产的面包外观一样的面包,致使大磨坊公司的商标权受到侵害。1994年6月,大磨坊公司派人前往太阳城商场查看,发现太阳城商场为代销大磨坊产品设置的“大磨坊”面包专柜中,有与大磨坊面包外观一致的面包出售,商品标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请公证机关对太阳城商场专柜陈列的面包进行拍照,对其销售行为作了公证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大磨坊公司要求太阳城商场停止侵害,赔偿侵权损失;在有关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问:本案原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单选题)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简答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简答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简答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