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银行需要加强催收工作,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尽可能保证借款人或其保证人以现金形式偿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确实无力以现金形式清偿,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A、贷款重组,属于一种长期性的解决方式,前提是借款人愿意与银行密切合作,已经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对所有贷款提供了更高质量的全额担保,有时还需要股东增加资本投入。
B、人员重组。改组企业管理层,引入新生力量,实施全新的管理战略,往往是使借款人恢复正常经营、偿还所借贷款的重要途径。
C、机构重组。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往往是很好的收购对象。采取收购或合并的形式,通过发挥“1+1>2”的优势,增强借款人的经营能力,使银行成功收回贷款。
D、债转股。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换成对企业的股权。债转股必须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否则,银行不仅不能收回原来的贷款,还可能使实际损失进一步扩大。
E、转让。如果一家银行回收不良贷款的能力有限,无法采取长期方式来回收不良贷款,那么它就可以将不良贷款转让给其他回收能力较强、实力较雄厚的机构,但转让价格经常要有很低的折扣。
F、以物抵债。通常指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一般有如下情形:银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债权虽未到期,但已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银行在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G、起诉破产。是所有回收方法中的最后一种方法,只有在其他方法都不可能或者成本非常高时,才采取这种方法。因为起诉破产需要花很长时间,会产生大量费用,而且净资产价值往往会所剩无几,银行最终会出现很大损失。
H、贷款核销。对于采用上述全部清收方法以后仍然无法回收的贷款,就要予以核销。但核销以后的贷款,银行仍然要继续对借款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