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主要就是地方立法权。地方组织法第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均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如下情况:
第一,制定国家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即执行性和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内容,原来均属于中央立法机关的权限。
第三,制定国家暂时没有立法,而本行政区域又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就国家不可能专门立法的地方特殊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二,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三,法案的通过。
第四,地方性法规的备案。
第五,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简答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