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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被告人:段某,男,28岁,某县化工厂财务科科长。胡某,男,57岁,某县化工厂财务会计。 某年,该县化工厂动员职工集资扩建工厂,段、胡两人通过私人关系,以化工厂名义从县建设银行贷款10万元,然后以个人集资形式,分别将其中的8万元、2万元高息贷给厂里,一年后,段获取利息差12000元,胡获取利息差3600元。 【问题】对段、胡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两被告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段、胡两人以本单位名义,从银行贷款l0万元,这笔款子从性质上说属于公款。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此款贷给本单位,从中牟利,实质上是将公款挪归自己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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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男,22岁,原系某县城临时工。郭某于1994年2月8日与镇上一女青年刘某谈恋爱。因郭性格暴躁,刘某提出断绝恋爱关系,郭不同意并继续纠缠。一天中午,郭到刘家说要再和刘好好谈谈,并表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刘仍不同意。郭想“生米做成熟饭”,于是乘无别人在家之机强行将刘某奸污,后逃走。此后刘常一人呆坐流泪,经医生诊断,刘因精神受到剌激患了反映性精神病。后刘家告发,郭被逮捕归案。法院开庭审判前,被告人委托律师郑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庭审中,郑律师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同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被告人认罪服法。当律师指责被告人强奸刘某的行为时,被告人提出反驳,认为不是强奸而是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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