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范,这一点恰能为以“法律至上”为形式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反过来也一样,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也仅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商品(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这种内在的互相关系以及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法治最初产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
(二)“市民社会”的发育。西方政治思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结构。根据这种理念,“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并受“市民社会”的规则;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法律应当反映市民社会的普遍理性,法律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市民社会的权利(民权)、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政权)。这就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
(三)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与东方社会单一的专制主义政体不同,西方社会自古就存在着多种政体并立的局面。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多元政体的并存,缺少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也不会较早显现。更为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体在本质上能够容忍这种比较,并能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最终使法治优化而出。这也是法治思想诞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的一个原因。
(四)“自然法”观念的建立。在西方法制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产生之初就奠定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基础;经罗马人的身体力行,自然法思想更成为催生法治的时间力量;在中世纪,是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神学的结合保存了西方法治的种子;而在人类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又是自然法思想使西方法治得以再次复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自然法观念广泛深入的传播,就没有今日西方法治的发达。
(五)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这种相对独立发展主要表现为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在这种独立化的过程中,法律也逐渐摆脱政治权力的束缚,其现实体现就是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形成和扩大。一个独立而有实力的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存在,能够使法律成为一个外化于政治并与政治相抗衡的自在的社会系统,从而使社会摆脱了政治的一元控制。正是职业法律家所具有的这种独特地位和法律的自治特性,助长了法律教育的勃兴。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的分离使法律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而一个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存在则使这支力量得以巩固,最后,繁荣的法律教育使这支力量得以不断延续。法律、职业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不同环境及空间,在东西方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个差异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便构成了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分野。
(简答题)
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