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一定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就是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就是物证。
(3)视听资料。作为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磁带以及用其他方法反映的声音和形象。
(4)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所知的案情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6)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对民事争议的现场和物证进行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包括对勘验对象的记载、测量、绘图、拍照等,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客观性、真实性经及特殊的综合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