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甲公司2017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为开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地,其服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产品设计服务相关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合同服务费用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 (2)1月13日,甲公司从国外派遣的人员到达乙公司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通过确认项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员工全部离开中国。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6)项目开展期间,甲公司派遣至中国境内的人员与境外人员协调开展工作,在中国境内产生成本费用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核定甲公司利润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期间的采购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甲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外国甲公司2017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为开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地,其服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产品设计服务相关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合同服务费用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 (2)1月13日,甲公司从国外派遣的人员到达乙公司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通过确认项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员工全部离开中国。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6)项目开展期间,甲公司派遣至中国境内的人员与境外人员协调开展工作,在中国境内产生成本费用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核定甲公司利润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期间的采购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简答题)
外国甲公司2017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为开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地,其服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产品设计服务相关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合同服务费用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 (2)1月13日,甲公司从国外派遣的人员到达乙公司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通过确认项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员工全部离开中国。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6)项目开展期间,甲公司派遣至中国境内的人员与境外人员协调开展工作,在中国境内产生成本费用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核定甲公司利润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期间的采购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简答题)
外国甲公司2017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为开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地,其服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产品设计服务相关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合同服务费用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 (2)1月13日,甲公司从国外派遣的人员到达乙公司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通过确认项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员工全部离开中国。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6)项目开展期间,甲公司派遣至中国境内的人员与境外人员协调开展工作,在中国境内产生成本费用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核定甲公司利润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期间的采购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简答题)
外国甲公司2017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为开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地,其服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产品设计服务相关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合同服务费用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 (2)1月13日,甲公司从国外派遣的人员到达乙公司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通过确认项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员工全部离开中国。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6)项目开展期间,甲公司派遣至中国境内的人员与境外人员协调开展工作,在中国境内产生成本费用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核定甲公司利润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期间的采购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简答题)
外国甲公司2017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为开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地,其服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产品设计服务相关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合同服务费用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 (2)1月13日,甲公司从国外派遣的人员到达乙公司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通过确认项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员工全部离开中国。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6)项目开展期间,甲公司派遣至中国境内的人员与境外人员协调开展工作,在中国境内产生成本费用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核定甲公司利润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期间的采购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简答题)
外国甲公司2017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为开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地,其服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产品设计服务相关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合同服务费用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 (2)1月13日,甲公司从国外派遣的人员到达乙公司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通过确认项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员工全部离开中国。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6)项目开展期间,甲公司派遣至中国境内的人员与境外人员协调开展工作,在中国境内产生成本费用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核定甲公司利润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期间的采购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简答题)
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4)9月3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 (5)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答题)
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4)9月3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 (5)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答题)
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4)9月3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 (5)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