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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3 个问题

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乙和丙的监护人戊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按合同约定赔付给丙,并且不能用来偿还丁的债务。

简答题
1

为什么保险公司说乙没有受益人资格?丙为什么可以呢?

正确答案

由案情可知,乙的智力有缺陷,年逾二十生活尚不能自理,因此乙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因此,乙不能作为甲的受益人。而丙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前提是死亡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保险公司可否以甲没有如实告知为由而拒绝理赔?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的做法有失公允。甲虽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乙系无行为能力人的事实,但绝非故意为之,只能算是过失,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丝毫影响,况且保险公司在甲投保时也没有查清事实,也有一定的责任,故保险公司无权因此而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丁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金为甲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丁无权要求以保险金清偿甲生前所欠债务。《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甲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指定受益人丙,受益人有合法受益权且没有放弃或丧失受益权,故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各项债务。甲因商业活动而发生的信贷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建立在其私营企业财产担保基础之上的,即使被保险人死亡后,其私营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追偿也仅以其遗产为限,寿险保险金不在此列。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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