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A发生法律效力
B具有时间效力
C不发生法律效力
D具有空间效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单选题)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而反悔,则()
(单选题)
经当事人双方签收的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甲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后来甲与乙因合同发生纠纷,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并制成了调解书,但经送达,双方都已经签收后乙反悔了,此时,人民法院应当()
(填空题)
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判断题)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送达调解书时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的,调解书已经生效。
(单选题)
王某与赵某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送达给王某签收后,王某就调解书中有关财产问题反悔,只能向法院()
(简答题)
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如果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一家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有合同的约定,版权问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解决,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进行赔偿和道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当事人如何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