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使得该条规定与《合同法》第133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相一致。因此,我国的民事立法就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既与动产标的物的交付,又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其中《合同法》第142条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风险负担仍应采交付主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仍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规则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表明只要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即使出卖人通过保留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
(4)根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根据《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简答题)
试述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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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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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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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一般规则的表述,最准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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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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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风险负担规则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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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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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履行中的各项规则?
(多选题)
甲从“北大仓”公司购买100吨大豆后,委托“九头鸟”运输公司从大连运输至上海(散货运输。5月1日发运, 预计5月15日运到)。5月2日,甲、乙约定:“甲将运输中的10吨大豆出卖给乙。”甲未通知“九头鸟”公司。5月4日,运输的大豆全部(因不可抗力)被海水浸泡。5月6日,甲、丙约定:“甲将运输中的100吨大豆出卖给丙。”但甲未告知丙大豆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关于这两个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