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上的,即任何一项法律都是以目的合理性或价值合理性(或两者兼而有之)为目标制定出来的,并努力加以贯彻,包括强迫使之得以实施。
韦伯认为,法理型的统治类型所具有的主要特征是:
①具有活力和自身规律性的管理系统,其中有着明确的责任权限;
②实行职务等级制原则,并对各级机关建立牢固的监督制度;
③办事程序法规化、条例化,任何法律条文一经订出,所有成员都应遵守;
④实行不顾情面、照章办事的原则;
⑤统治形式只是由于法律的认可才是有效的,统治者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暂时拥有权力,服从者所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
韦伯指出,这种法理型统治可以采取各种极不相同的形式,科层制是其中最纯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