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或者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解释应该遵循以下的规则:
a.按照条约的用语的通常含义,根据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善意地加以解释;
b.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时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c.如按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然意义不明,可以使用补充的解释资料;
d.以两种或二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同一作准;
e.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f.作准文本中的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
g.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按上述方法所作的解释仍不能消除分歧时,应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采用最能调和各约文的那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