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精神
(1)赋役合并、正杂统筹。将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上缴京库的岁需及本地存留的费用,都并入一条鞭法内编成总数来征收。
(2)对役法的改革,将差役中的力差全部改为交纳代役银。官府所需力役从所收税款中出钱雇募,不得无偿征调。在农业赋役制度上,无偿征发劳动力的徭役制度被募役制代替。
(3)课征对象是田亩。对人税转为对物税,由“丁、产从户”,改为计亩征银。
(4)纳税形态——赋役改为征银,以银折收。
(5)课征方式——官收官解。“计亩征银,折办于官”。
历史意义:1、赋役合一,标志着我国沿袭了近二千年的赋役平行制向近代租税制转化;2、以银代役,对人税转为对物税,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为工商业发展提供较多的劳动力;3、在清查土地和丁产的基础上实施,扩大了负担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均平税负的作用;官收官解,减少了胥吏营私舞弊的现象。4、促进了社会分工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1)拓展了货币税的课征范围,促进了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2)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3)减少了对商人的剥削,刺激商人积累资本、扩大商业经营,在客观上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