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证券法规在一定的时期内或永久性地禁止某些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妨碍的人员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及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市场禁入涉及的主体包括:
①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②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③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④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
⑤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市场禁入制度通过将害群之马排除在市场之外,净分证券交易秩序,从而达到公平交易和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