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拟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决策行为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出防治或者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和措施的法律制度。
(2)“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限期治理制度。对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责令污染者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污染源所在地政府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由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国家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
(6)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是指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