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商标法坚持‚申请在先‛的基本原则,申请日的确定对商标申请人而言异常重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如何处理在相同时间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作了明确规定。另外,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提交相应证明文件,经商标局确认后以优先权日为其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