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肯定,“末尾淘汰”制度的制定是企业内部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依据是《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所以实施“末尾淘汰”制度是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用人单位需要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其次,“末尾淘汰”制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末尾淘汰”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必须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劳动合同法中赋予用人单位利用“末尾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其三,“末尾淘汰”是以排列循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个集体都会有末位,没有末位就不可能有第一位,如果将完成了工作但没有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业绩者淘汰,那么每一个劳动者都可能面临着被淘汰的结局,企业可以随意用“末尾淘汰”解除所有的劳动者的劳动权,所以企业设立“末尾淘汰”制度,是扩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
(题干)
本题共计 1 个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末位淘汰”这种企业管理模式开始进入中国,作为一种绩效考评方法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采用。比如,国内某电脑集团曾宣布每半年将“末位淘汰”其5%的员工;一位企业总裁曾在一次演讲中认为,实行“末位淘汰”走掉一些落后的员工有利于保护优秀的员工,其目的是要激活整个组织。“末位淘汰”只是裁掉落后的人、裁掉那些不努力工作的员工或不胜任工作的员工。
简答题
第 1 题
近年来,很多企业将“末位淘汰”写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合同的条件,就此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