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性地适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常常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评。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指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去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侵权行为自体法虽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即可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现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将这一原则引入了侵权领域。尽管赋予当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无论对于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这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我们应注意对这一原则的运用绝不能僵化。
除上述三顶原则外,在当代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的发展还包括有区分不同种类、性质分别确定准据法,以及采用结果选择方法和选择性连结因素指引侵权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