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产生。合伙是合伙人之间自主的联合行为,因此合伙企业存在的前提就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制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企业。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普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并维系,信用和经营状况也取决于合伙人的信用、能力等因素。有限合伙企业是人合兼资合企业,人合属性很明显。
(4)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分离。
(5)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
(6)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虽然可以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但因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具备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