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探矿权的设立实行以国土资源部为主,省国土资源厅为辅的二级审批制度,市、县两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权。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
①勘查作业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②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③外商投资的勘查项目。
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34种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的勘查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授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
①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授权性规定,国土资源部已将该办法附录中所列的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授权给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简答题)
法律对探矿权审批权限是作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