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古代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特征:
(1)包办强迫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古代成立婚姻的唯一合法形式。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成就婚事的主要条件,也是父母下命、媒妁传言的实际依据。法律以成立婚书和收受聘财为定婚的要件。
(2)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多妾与劳动者一夫一妻并存。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家长权是家长对家属享有的一切权力的总和,主要内容有,统帅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受到严格限制;离婚权主要属于丈夫和男家,妇女处于无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