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创造作为一种审美活动,其主客体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审美价值关系,文学创造的主体——作家首先是审美者,是审美价值的评价者和创造者,而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或两者的统一)首先是作为主体的审美评价对象,作为审美的价值客体。文学创造的主客体关系就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所构成的审美价值评价关系。其特征如下:
(1)首先,创作主体对客体审美价值的评价以情感体验为心理特征。在文学创造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审视总是以情观物,在这种情感体验中去发现自身与对象的情感关系,对于那些与人的情感不相干的客体,作家是不会去关心它的,一旦客体与主体发生某种诗意情感联系时,主体就会对它倾注全部热情,即所谓“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情溢于海”。于是,“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共看明月应垂泪,一夜乡心五处同”,“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于是一江春水,寄托着人生几多愁,几竿修竹,看似有情有爱也有乐。„„这就是情感体验而非理性思考的结果。
(2)其次,创作主体对客体审美价值的把握以感性直观为思维特征。文学创作作为一种审美活动,主要是一种感性活动,主体不以概念为中介而是以形象为中介去连接客体,并始终不扬弃客体的个别性,不粉碎客体的个别形式,客体始终以具体形象向主体展现自身,所以,创作主体对客体的把握始终是一种感性直观的思维方式,而作为主客体统一产物的艺术作品也必然呈现为一种具体生动的形象,所以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之间是以感性真理为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