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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12间,是祖遗房产。因为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1970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业务需要营业用房,便主动找到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以后县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起初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12000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县食品公司于协议订立后即支付了典价,李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县食品公司使用。1988年8月。李某接受一个外地朋友的邀请,去朋友处住了数月,县食品公司在此期间将承典的12间房屋拆除,并动工兴建了营业用楼房。李某回来后发现此事,即向县食品公司提出异议,但对方仍继续施工,劝解不成,李某于是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典当关系,并且认为县食品公司在未征得出典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出典旁屋毁损,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而县食品公司则认为,李某是明典暗卖房屋,我们买了房,就有权拆建,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应认定为买卖关系,而不是典当关系。所以,县食品公司既然将房屋买下,就有权将其拆除、改建。我国法律虽没有关于典价的规定,但典价不能太高,况且协议声明典期无限,很明显李某是将房屋出卖给了县食品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该典当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维护出典人的利益。县食品公司作为承典人无权拆除出典人的房屋,其拆除房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出典人李某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但该典当关系不合法,不能成立。因为,协议规定的典价过高,况且典期又没有限制。 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是什么关系?应该如何判决此案?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李某与县食品公司所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这种典权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着明典暗卖的问题。至于典价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的。在双方的协议中,虽然规定典期无限,但这并不是说这里的房屋典权就没有期限的限制。因为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本案中尽管双方约定典期无限,实际上还是有限制的,即典期只能为30年。这一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精神,也不能成为成立买卖关系的根据。而典权中的典价是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但一般接近于卖价。本案中的12间房屋的典价为12000元,并不过高,是低于卖价的。
既然本案的典权关系合法有效,那么,承典人县食品公司就应当享有典权人的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县食品公司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县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出典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出典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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