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所称的“社会”,是指全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基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之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社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办学。《义务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举办各类学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3款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举办单位或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集。”这些规定说明,社会可依法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并承担所需的各项经费。
(2)捐资助学。《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5款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第28条第4款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这是一禁止性法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
(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社会维护学校的权益,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社会应保护学生的权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