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法是经济法的中心内容,它除具有经济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外,与宏观经济法相较,又具有自身的特征。我们认为微观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微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
微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发生在政府干预或协调市场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它所具有的经济内容,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有直接联系。经济规制关系是在国家公权依法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产生的。国家公权的干预、管理和协调主要通过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和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来完成。在经济规制关系中,国家市场规制机关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主体建立的具体法律关系,直接对市场交易主体的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干预。因此,微观经济领域的经济规制关系与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对不特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宏观管理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有明显区别。
(二)微观经济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政府及其经济规制职能部门
国家的市场规制机构,一般是指政府及其经济规制职能部门,即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微观经济法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干预或协调,并对市场交易主体违反微观经济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制裁的机关。在微观经济法中,国家的特定市场规制机构是行使公权的国家执法机关,即各级政府及其经济职能部门,是在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规制主体。例如,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我国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以对生产、经销不合格的产品的企业进行查处等。
(三)微观经济法主要通过国家公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发挥规制作用
市场主体的行为具有天然的趋利性和自发性,如不加以适度、有效的引导和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最终可能走向背弃市场和破坏市场的路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公权认识到市场的盲目性与自发性,几乎根本否认市场存在和运行的价值,由国家公权包办主要社会资源的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是市场。政府根据经济法的授权,运用国家公权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市场总体的运行状况进行必要的干预,以预防和消除市场可能产生的弊端,引导市场有序运行。国家公权干预市场必须依法、适度和有效,任意、过分干预市场就会回到计划经济的旧途。
(四)微观经济法是由具相同特点的经济法规范组成的经济法规范体系
各国并没有“市场规制法”一类专门的法律文本,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期货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却共同构成了微观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因此,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只要是属于国家公权直接干预微观经济领域中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可把其归于微观经济法的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