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教合一型
政教合一是指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利的高度统一。在这种模式中,宗教领袖同时又是国家首脑。政教同体。宗教教义与宗教法典同时就是国家的法律,宗教利益与国家利益完全一致。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完全受宗教指导。宗教领袖对制定国家的内外政策拥有绝对权威,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宗教原则,维护宗教利益。与此同时,这种模式下的宗教是指特定的某一种受到官方认可的宗教,其余的宗教是没有同样的特权和社会地位的(梵蒂冈、伊朗、沙特等)。
(二)政教分离型
国家不支持、不禁止和歧视任何宗教。政府不干预宗教组织的事务,政府内不设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机构。国家不征收宗教税,也不向任何宗教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补贴,涉及宗教的开支不得列入国家预算。宗教组织不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教育,也不接受政府的政治指导。政教关系完全由法律调节。这种模式下,政府与宗教的法律关系是相互平等、平行、独立的,各宗教之间也是平等的(美国)。
(三)国教型
国家以某一宗教或教派为正统信仰,其政治、社会地位高于其它宗教或教派。国家领袖不是宗教领袖,但宗教领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特权地位。国家从各方面鼓励和支持享有特权地位的宗教,包括提供财政上的支持。宗教组织对政府的行政、司法、教育等方面的工作享有监督指导权。政府设有专门负责宗教事务的机构和官员。在这种模式下,不属于国教的其它宗教或教派常常处于社会的边缘,或在政治上受到歧视。国家各项政策对国教的支持和对其它宗教的压制同样明显。这类国家与政教合一的国家的区别在于宗教与政府在组织机构上不是一套人马(英国、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希腊及绝大多数阿拉伯伊斯兰教国家都是此类国家)。
(四)国家控制宗教型
国家权威高于宗教,政府通过行政管理机构控制宗教,宗教组织必须接受国家的政治指导,但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对于不接受政府政治指导或不与政府合作的宗教、教派,国家不承认其合法性。宗教组织的活动完全置于政府的监控之下。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是政治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财务与人事上,宗教组织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受政府监管(前苏联、东欧国家,越南、朝鲜、古巴等国家)。
从宗教同政治或政权组织的关系看,把宗教区分为政教合一型和政教分离型宗教;从宗教同社会的关系看,区分为入世宗教和出世宗教;就宗教组织的存在形态而言,分为隐形宗教和显性宗教,制度性宗教和弥散型宗教,教堂寺庙型宗教和协会型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