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机制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主体独立。为三方充分行使各自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
(2)权利平等。是三方平等协商的基础和条件,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3)民主协商。是三方机制产生的根源,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4)充分合作。在协商基础上,充分合作,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5)定期协商。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协商会议。
我国三方机制的主体如下:
(1)三方机制由以下三方组成:
①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
②代表职工的工会;
③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
(2)在中央层面由“三方四家”组成,分别是:
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②中华全国总工会;
③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④全国工商联(雇主组织);
(3)在地方层面的组成:
①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
②企业组织代表呈现多元化,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
③由各级总工会代表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