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2)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3)工会监督用人单位有关人事管理权。
(4)工会有实施法律监督和有关交涉的权利。
(5)工会有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的权利。
(6)工会有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予以协助。
(7)工会参与解决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
(8)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