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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A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B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D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1)李某8月1目的回复将付款方式修改为“分期付款”,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同时,陈某的原要约失效;(2)李某8月3日的传真将其8月1日的“新要约”进一步修改为“一次性付款”,产生了另一个新要约,但由于陈某对李某8月3日的新要约并未答复同意,合同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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