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