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是指如何处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也就是所谓合理分配。效率,是指人们工作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的比率。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往往与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与发展方式相联系,要是一个国家的国有资本在生产活动中所占比率很高,政府资本大规模地介入生产过程,那么这个国家就一定会提出效率优先的原则。因为只有只有提高效率,鼓励先进,发展生产,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真正实现公平。另一方面提出效率优先的国家,为了实现公平也会对过高的各人收入采取优先的措施进行调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防止两极分化,实现社会财富的福利最大化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公平与效率在同一时空上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政府调控如果过多地向公平倾斜就会牺牲效率,过多向公平倾斜,就会使一部分生产要素的价值得不到现实,劳动者与资本在市场上的活力就会下降,从而降低效率。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看,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劳动效率的提高,是受分配是否合理影响的。政府加入将劳动者或者资本在市场上获得的正常收入,过多的通过税收集中起来,重新进行有利于低收入者的分配,意味着对一部分劳动者劳动收入的剥夺,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的劳动效率就会下降。但如果过分向效率倾斜,任凭市场机制作用的调节,因种种原因,不同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无限扩大,出现贫富过度分化,穷人生活水平不断恶化,那样不仅市场消费会出现萎缩,而且社会稳定也会受到威胁,也谈不上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
3、判断公平与效率处理是否得当的一般标准可以是这样的,当向效率倾斜影响了公平最终效率也不能提高时,就表明政府需及时调控原有政策而向公平倾斜了,因为这是很可能已是消费持续走低,货币的边际总效用下降,有效需求不足,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企业面临破产了。这时只有向公平倾斜,增加转移支付,提高社会公平程度才能提高效率。而当政府在向公平倾斜的时候,牺牲了效率最终社会公平也得不到实现,这说明已过多地向公平倾斜,应该考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整各种生产要素的利用程度,允许不同劳动者,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收入的不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为实现社会公平创造条件。
公平与效率作为一对矛盾需要不断地加以调整,不能认为这对矛盾在一定制度下可以一劳永逸地自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