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边沁法学研究上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观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的存在是真实的,而社会集合体只不过是人们的一种概念建构,不能作为分析法律制度的基本单位。
第二,个人所感觉着的“快乐”与“痛苦”是法律调整的正当基础。
第三,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边沁强调个人利益的优先性。
此外,边沁之所以推崇个人主义方法论,是与其对法学科学性的追求分不开的。边沁的学术追求之一,就是使法学成为一门客观的科学。边沁指出,“只有通过像数学那般严格、而且无法比拟地更为复杂和广泛的探究,才会发现那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之基础的真理”。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呢?这就必须采用“详尽分类法”,寻求到构成法律的最基础的个体,换言之,用个人主义方法论中的“分析”与“还原”方法,通过个体要素的展现来获取整体的特性与面貌。
(简答题)
试论边沁法学研究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观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