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以县(区)为监测单位,以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为监测对象。出生缺陷监测以监测地区的县(区)级及其以上医院为监测单位。以在监测医院出生的围产儿为监测对象。监测地区的监测对象中凡妊娠满28周,出生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指标之一,尔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报告儿童死亡及其死因。
监测地区内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者,均报告孕产妇死亡及其死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