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人身保险,此时李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胎儿出生半年后,该女士在一次车祸中遇难。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
A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B小孩的监护人
C李女士的单位
D李女士的代理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胎儿出生半年后,该女士在一次车祸中遇难。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
(简答题)
2002 年4 月1 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 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再后来,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为此,有2 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教授的儿子。
(简答题)
2002 年4 月1 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 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再后来,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为此,有2 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教授的儿子。
(简答题)
2002 年4 月1 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 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再后来,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为此,有2 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教授的儿子。
(简答题)
2002 年4 月1 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 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再后来,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为此,有2 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教授的儿子。保险金与红利分给谁?
(简答题)
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李先生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李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李先生又与杜女士结婚。2003年2月,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杜女士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王女士。杜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才是李先生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向谁理赔,故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
(简答题)
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李先生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李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李先生又与杜女士结婚。2003年2月,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杜女士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王女士。杜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才是李先生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向谁理赔,故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
(简答题)
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李先生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李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李先生又与杜女士结婚。2003年2月,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杜女士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王女士。杜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才是李先生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向谁理赔,故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
(单选题)
某人购买了一份短期残疾收入保险。如果他因意外致残,则从残疾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