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
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兵役制度,是由我国国家和武装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
(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义务兵是士兵的主体,服役周期短。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武器的改善,部队需要留一部分技术骨干在部队长期服现役。
(3)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4)军事训练
未暇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18-22岁之间,应参加30-40天军洲;专业技术民兵训练时间按实际需要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