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与服务。不少国家通过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例如,美国1933年通过的“购买美国货法案”(Buy American Act)中,规定联邦政府必须购买美国产品,除非该商品的价格超过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6%以上,对于国防部的采购,这一标准达到12%,甚至一度达到50%。许多国家规定公务员必须乘坐本国航班,有些国家虽然没有法令规定,但政府在财务或外汇制度上作了限制。
(2)强调产品与服务中的国产化程度。在一些政府不得不使用的外国产品和服务中,有时会提出一些其他的要求,如零部件国产化程度、当地产品含量或本国提供服务的比例等。
(3)偏向国内企业的招标。在政府出资的工程招标中采用偏向国内企业的标准或程序。一些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外国企业不能投标,但通过一些苛刻的歧视性标准和不透明的程序使得外国企业实际上不可能中标。
(4)直接授标。有的政府工程不通过招标而直接将标授予一家特定企业(一般都是本国企业)。
政府的歧视性采购如果小于自由贸易情况下本国的供给量,对进口量和国内生产都不会产生影响。本国的生产量足以满足政府的购买量,政府采购对生产也不会产生任何扭曲。只是政府采购将一部分消费者从购买本国商品挤到了购买进口产品的行列。
但是,如果政府的采购量超过自由贸易情况下本国的供给量,歧视性采购政策就会影响国内生产和贸易。
(简答题)
歧视性的政府采购做法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