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墙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渊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辑旋、调停或和解等。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
(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