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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3 个问题

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工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简答题
1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权解除。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阅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若李某此时在哺乳期,公司是否还有权利解除该劳动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

若李某此时在哺乳期,公司也有权解除该劳动合同。因为虽然李某仍在哺乳期,但公司解除合同属于劳动者存有过错的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解除合同的限制。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正确答案

公司可以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李某,因此李某应赔偿损失。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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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2008年某纺织公司招聘车工,具体录用条件是(1)男性,30岁以下;(2)身体健康;(3)有本市城镇户口;(4)具备三级车工技术水平。具备一定车工经验的李某和张某看到招聘后便去应聘并均被录取。公司与两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与李某没有约定试用期而与张某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工作开始后,车间主任对两人的技术水平产生怀疑,因此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后组织了技术考核,结果两人均不够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因此公司决定与李某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两人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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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9年1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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