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罗马法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
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如省、市、自治市)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后来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的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人为成立的基础,如国家、地方政府、公益社团和私益社团;后者以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如寺院、慈善团体的基金和待继承的财产。
团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此外,还要经过批准手续。到帝国时期,团体必须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因此A、D项错误,B、C项正确。
(多选题)
以下对罗马法中法人制度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有哪些?( )
A古代罗马法中已经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
B财团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C依照罗马法,手工业行会属于社团法人
D帝国时期,团体只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即可成立,无须皇帝批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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